Rose.S專欄 /《愛侶》:婚姻是基本人權

2016/12/14|
by Hannah
文/ Rose.S

夏日夜晚,一位女人羞澀地告訴男人自己懷孕了,男人笑了,兩人倚在屋邊,單純地呈現「家」的概念。

這是根據 Loving v. Virginia事件改編。在六○代裡,維吉尼亞州禁止跨種族婚姻,則 Loving夫妻因此犯法被捕,被判刑一年,但若認罪則可免刑,不過兩人不得在二十五年內同時出現在維吉尼亞州。這是少數幾部能讓我淚崩的愛情片,對,我真的覺得它是愛情片。雖然可能有些著重點在跨種族婚姻的平權,但是在電影裡總是會不經意地流露兩人的感情,特別是 Richard 順從、保護著 Mildred。其實只要他跟 Mildred 離婚,就可以省去這些麻煩事情,但他並沒有這麼做。這可以看出最純粹的愛,身為一位男人想讓自己最在乎的女人能開心,不受到外界任何危險,他不在乎她的膚色,不太關心最高法院的宣判,因為「他深愛著他的妻子」,這件事才這世上最重要的事。 Mildred 則想回到家鄉,她想讓孩子在麥田裡嬉戲,而不是只有緊黏的建築物,和滿路的汽車。城市並不是他們該待的地方,大片草地的家鄉才是他們的歸屬。一開始,我是覺得她有點任性,但這是她的身分造成的因素,身為黑人的她總是受到欺壓,她想為自己爭取權利,也是只有女人才具備的堅強性格,柔中帶堅,本能的母性。

看完這部電影,想到最近台灣討論激烈的婚姻平權法案。關於婚姻的定義,電影中 Bernie Cohen 律師最後指出「婚姻是基本人權」。以前我只認為婚姻不過是個約束,表示在法律上的關係,若是真心相愛的兩人,就算沒有結婚證書也不會受影響。但不同種族、同性別的人們,難道就不能有張結婚證書嗎?或許結婚證書象徵著他們之間認定對方為自己此世的伴侶?或許他們就是想在身分證後面的配偶欄上標記對方的姓名?或許這可以讓他們勇敢地向全世界宣示他們不朽的愛,不必再因此受苦?每個人類都應該可以決定自己想要結婚的對象,這若不是基本人權,那什麼才是呢?

Loving 這個姓氏,非常特別的巧合。整部電影中看到的是「愛」,而也就只有「愛」才能對抗所有的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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